牛志强律师,大连婚姻家事律师,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彩礼返还、恋爱期间财产返还、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权抚养费及夫妻共同债务等婚姻家事案件,擅长财产保全申请与转移财产追踪,熟悉大连本地法院离婚诉讼流程,关注大连本地婚姻家事司法实践,服务大连全市。
擅长领域
婚姻财产类: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婚约财产类:彩礼返还、恋爱期间财产返还、婚约财产纠纷
子女抚养类:抚养权纠纷、抚养费纠纷
兼办:涉外婚姻家事案件
亲办案件
案例1|离婚财产分割(婚前财产混同、贷款房、理财基金、公积金) 男方起诉离婚,财产分割涉及婚前财产混同、房屋贷款、婚后共同装修、理财基金(本金及利息)、公积金等多种类型。接受女方委托后,梳理各项财产份额、分析每笔银行大额转账,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顺利结案,为委托人解决大额离婚财产争议。
案例2|离婚财产分割(对方转移财产、财产保全) 大额共同财产基本由男方管理,男方以“没钱”为由仅愿分割少部分且持续转移财产。接受女方委托后,立即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男方银行账户,申请申报对方财产,追踪未公开的共同财产,通过银行流水查明对方转移的财产。(案件审理中)
案例3|离婚纠纷(分居多年、多次离婚未果) 二人分居多年、辗转多地,多次起诉离婚未果。接受男方委托后,设计“一次性给付抚养费折抵部分房款”方案,并增设“逾期付款支付违约金”条款,经法院调解,仅一次诉讼即完成离婚与全部财产分割。
案例4|婚约财产纠纷(恋爱期共同购房)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约定购房结婚,男方交首付、承担房贷并将房屋仅登记在女方名下,后感情破裂未能结婚,女方拒绝返还房款。接受男方委托后,梳理证据,以“附条件赠与”主张,按婚约财产纠纷起诉,法院判决支持返还购房款。
案例5|民间借贷/赠与认定(恋爱转账) 男方追求阶段多次转账,分手后以民间借贷起诉要求返还。接受女方委托后,细致审查证据,推翻民间借贷主张,法院认定案涉转账为恋爱期间赠与,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6|抚养费纠纷(要求增加抚养费) 离婚多年后物价上涨、男方经济条件提高,女方想增加抚养费遭拒。接受女方委托后,代理未成年子女起诉,法院判决支持增加抚养费,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7|离婚后财产纠纷(合伙企业份额) 离婚后委托人发现,此前称“合伙经营无收益”的对方名下实际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接受委托后,梳理登记文件与合伙协议,追踪财产线索并调取经营流水,最终双方和解,委托人对结果满意后撤诉。
案例8|涉外婚姻家事(恋爱转账返还) 一方为外国籍、另一方常年居住境外,恋爱期间发生数笔转账,感情破裂后接受转账方委托在大连起诉。完成境外送达,结合转账与聊天记录逐笔厘清借款与赠与之争,经调解对方返还绝大部分款项,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案例9|变更抚养权/抚养费差额 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各抚养一名子女,收入较高一方实际未履行照顾义务。接受女方委托后,代理起诉变更抚养权并主张抚养费差额,最终双方和解,委托人接受后撤诉。
执业理念
牛志强律师,专注大连离婚、房产、彩礼、恋爱期间财产返还、抚养纠纷。
服务地区
大连全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
常见问题
Q:婚后买房登记在对方名下,离婚怎么分? A:婚后购房无论登记在谁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分割比例会考虑出资来源,不完全以登记为准。
Q: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怎么分? A:房产一般归登记一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补偿;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Q:彩礼给了但没领证,能要回来吗? A:原则上支持返还,但会扣减共同生活期间的合理支出。
Q:领证后共同生活不久,离婚时彩礼能退吗? A:原则上不支持返还,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法院可酌情确定返还比例。
Q:恋爱期间大额转账,分手能要回来吗? A: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转账属婚约财产纠纷,是否返还需结合转账时间、金额、双方关系及证据综合判断;特殊含义转账(520、1314等)一般认定为赠与,不予返还。
Q:夫妻一方私自借的钱,离婚时另一方要还吗? A:核心看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Q:离婚时发现对方突然有大额取现,能追查吗? A: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或法院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追踪资金去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以上内容仅供法律知识科普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建议面谈沟通。接受面谈咨询,可预约时间当面沟通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