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文结合律师亲办案件整理,当事人信息已做匿名化处理。
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出资购房,即使房子只登记在对方一人名下,分手后出资款一般也可以主张返还。关键不在房子登记在谁名下,而在于这笔出资能否证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笔者办理的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当事人返还出资款的诉讼请求。
一、案情:钱是我出的,房子在对方名下
一对恋人恋爱期间谈婚论嫁,计划购置房屋作为婚房,购房款项由我方当事人出资。因当时的客观原因,房屋登记在对方一人名下。此后双方感情破裂,未办理结婚登记,最终分手。我方当事人要求对方返还购房出资款被拒,遂提起婚约财产纠纷诉讼。
二、争议焦点:这笔出资是赠与还是婚约财产
庭审中,双方争议集中在给付的定性上。
对方主张,这笔出资属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赠与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已经转移,不能撤销,无需返还。
我方主张,这笔出资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给付:双方没有登记结婚,结婚目的落空,出资款应当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定,该笔购房出资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给付,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结婚目的未能实现,判决支持返还出资款。
三、法律分析:大额给付"看目的、看金额、看共同生活"
(一)恋爱期间大额给付的定性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恋爱期间的购房出资,虽然形式上不同于按习俗给付的彩礼,但同属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大额给付,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上述规则处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应当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第三条进一步给出了认定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同时明确,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以及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
换句话说:小礼物、日常花销,属于联络感情的一般赠与,分手后一般无需返还;谈婚论嫁阶段的大额出资,指向的是"结婚"这个目的——目的没有实现,这笔钱就要重新算账。
(二)"赠与完成不可撤销"的抗辩为什么不成立
对方的抗辩逻辑,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言外之意是:钱已经给出去了,权利转移完毕,撤销不了。
这个抗辩忽略了前提:第六百五十八条规范的是一般赠与,而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大额给付,给付的基础是"将来结婚"这个预期。结婚目的不成就,给付的基础随之丧失。本案中,谈婚论嫁、计划购房作婚房、一方大额出资,这一连串事实指向的是"为结婚而给付",而不是无偿的给付,法院据此支持了返还。
另需说明两点。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第二条规定,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二,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的,依据法释〔2024〕1号第六条,法院将根据给付的实际使用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也就是说,共同生活的事实会实实在在影响返还的比例。
(三)证据是胜负手:钱、用途、目的三线闭合
本案的举证思路,可以作为同类案件的参考。
第一组证据,银行流水。出资款项的支付记录是证明"给过钱"的基础,各笔款项需要逐笔对应、逐笔认定。
第二组证据,购房合同及付款文件。证明款项的用途是购房,而非其他消费。
第三组证据,聊天记录。谈婚论嫁阶段的沟通记录,是证明"为什么给钱"的关键——计划结婚、计划购房作婚房的意思表示,主要依托这些记录还原。
钱、用途、目的,三线闭合,给付的定性自然立得住。
四、给出资方的三点建议
结合本案经验,恋爱中计划共同购房的一方,可以提前做好三件事。
其一,出资留痕。购房出资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完成,保留完整流水凭证,避免现金交付。
其二,书面明确。如果房屋因客观原因只能登记在对方名下,可以就出资签订书面协议,写明出资款项的性质与返还条件。真到发生争议时,书面约定的说服力远胜于各执一词。
其三,及时主张。感情破裂后,返还请求宜尽早提出,时间越久,证据的完整性和证明力越可能打折扣。
以上内容仅供法律知识科普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建议面谈沟通。
牛志强律师,大连婚姻家事律师,持续办理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彩礼返还、夫妻共同债务及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关注大连本地婚姻家事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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